每周股票复盘:大智慧(60151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换股吸收合并议案
截至2025年10月17日收盘,大智慧(601519)报收于13.79元,较上周的15.91元下跌13.32%。本周,大智慧10月14日盘中最高价报16.4元。10月17日盘中最低价报13.74元。大智慧当前最新总市值274.31亿元,在软件开发板块市值排名14/133,在两市A股市值排名665/5158。
本周关注点
公司公告汇总:大智慧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公告汇总: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2,2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3,696,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19%。 公司公告汇总:大智慧与湘财股份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自查,相关主体声明未利用内幕信息。 公司公告汇总: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大智慧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湘财股份为存续公司。 公司公告汇总:债权人可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不影响债权效力。
公司公告汇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5年10月13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5日决议召集,现场会议地点为上海红塔豪华精选酒店,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9日。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共2,2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3,696,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19%。会议审议通过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多项议案,所有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审议通过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宏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共2,248人,代表股份833,696,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19%。所有议案均获通过,无否决议案。关联股东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涵盖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各项子议案、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报告书草案、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正筹划由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对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开展自查。核查范围包括合并双方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和其直系亲属。自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及机构在此期间买卖大智慧或湘财股份股票,均已出具说明,声明交易基于个人投资判断,未利用内幕信息。合并双方在自查期间实施的股票回购行为均早于本次交易动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认为,相关买卖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对本次交易无实质性法律障碍。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自查期间为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核查范围包括双方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和其直系亲属。经核查,部分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智慧或湘财股份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均已出具自查报告,声明交易系基于个人投资判断,未利用内幕信息。吸并双方在自查期间实施的股票回购行为均早于本次交易动议,且用于注销或股权激励,不涉及内幕交易。核查意见认为,上述买卖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吸收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包括合并双方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等。自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及机构在此期间买卖湘财股份或大智慧股票。相关主体均已出具自查报告并声明: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判断、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习惯,未利用内幕信息,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湘财股份和大智慧在自查期间的股份回购行为均依据已披露方案实施,与本次交易无关。粤开证券认为,在相关文件真实完整的前提下,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合规性。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正筹划由湘财股份向大智慧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大智慧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湘财股份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大智慧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并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该交易已获双方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有权监管机构批准、核准、注册或同意后实施。根据《公司法》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权文件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申报方式包括现场或邮寄,申报材料需提供债权证明及相关身份文件。逾期未申报不影响债权效力,债务将由存续公司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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